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3月25日表決通過了《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一步推動構建了新時代廣東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法規體系。《條例》以國務院頒布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為依據,結合廣東省情實際,通過立法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法規框架,創新保護利用管理制度,為建立健全分類科學、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條例》共8章49條,包括總則、申報批準、保護規劃、保護措施、傳承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構建新時代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法規體系
廣東是嶺南文化的中心地、海上絲綢之路的發祥地、近現代革命的策源地、改革開放的前沿地、華僑華人的重要祖籍地,全省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豐富,地域特色鮮明,蘊含著深厚的精神內涵和豐富的時代價值。截至2024年12月,全省共有8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15個省級名城、24個名鎮、68個名村、421個傳統村落、113處歷史文化街區、4542處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數量居全國前列。
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精神和黨的二十大及二十屆三中全會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要求,近年來,廣東不斷完善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政策體系,陸續出臺《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若干措施》《廣東省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保護利用工作指引(試行)》《廣東省歷史建筑與傳統風貌建筑評價標準》等政策標準文件,涵蓋從資源普查、申報與認定,保護利用到數字化建檔等工作全流程,切實指導地方開展保護工作。
新時代高質量發展需求對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廣東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仍然存在諸多困難、挑戰和問題,主要包括全省工作不平衡不充分,對認定文化遺產的積極性不高;保護利用水平有待提高,業態同質化,活化利用容易受到客流波動影響,運營收益難以反哺保護投入;人才隊伍緊缺,基層專職保護機構和人員不足;資金保障難以落實,投入力度與群眾需求、保護現狀和資源承載力不匹配等方面。
為更好回應高質量發展的新時代命題,破解保護利用多重難題,廣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2022年啟動立法研究,赴多地開展立法學習調研,學習兄弟省市經驗,面對面聽取基層政府、村委、群眾意見;多次組織專家論證,征求省有關部門、21個地市人民政府以及公眾的意見;開展聯合會改、封閉討論,針對有關問題、意見建議等進行了梳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立法技術規范對條文內容進行了全面審查和修改,在多部門全力推動下出臺了《條例》。
《條例》是廣東出臺的第一部涵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有較強的示范意義。《條例》出臺以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為立法目的,以解決保護傳承管理工作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現實問題為編制原則,不僅對《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中歷史文化保護內容進行了必要拓展和補充,更有利于規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工作,為廣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著力構建新時代廣東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法規政策體系。
厘清工作職責與程序
面對現實工作中因分工不明確、職責不清晰導致的“九龍治水”問題,《條例》進一步厘清工作職責,強化省級政府牽頭部門對全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作用;將消防救援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納入管理體制,形成部門合力;細化市、縣級人民政府及保護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監督管理、日常保護巡查等方面的工作職責,構建省—市—縣—鄉鎮四級聯動工作體系,壓實保護主體責任。
《條例》在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明確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因保護不力,導致保護對象列入瀕危名單的,由上級政府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落實《保護條例》的法律責任要求,避免出現因問責追究不嚴肅、失責處罰不嚴厲導致的保護不力問題。
在工作程序方面,《條例》補齊了長期以來省級名城法規空白的短板,明確了省級名城的認定條件和報批程序;進一步明確了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程序,包括編制主體、審批程序、規劃調整及規劃銜接等;明確了保護對象的指定程序和退出機制;規范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各項工作程序。
筑牢管理監督底線
為解決城鄉建設中因法規缺位、管理不到位導致的破壞事件頻發問題,《條例》創新性構建了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預保護、保護責任人、保護評估和巡查檢查5項保護管理制度,涵蓋從資源調查到日常巡查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提升保護傳承工作水平。
發現有保護價值的資源,如何處理?《條例》建立了預先保護制度,明確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體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核查、調查評估并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的工作流程,明確應采取的保護措施及保護期限,守好“應保盡保”的底線。
在實際工作中,誰是具體的責任人?《條例》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如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為城市、縣政府,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縣級政府;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責任人,由地級以上市政府確定。
城市更新改造中,如何進行歷史文化保護?《條例》建立了調查評估制度,縣級政府開展城市更新改造前,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未完成評估的,不得征收、拆除區域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歷史環境要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牌,逾期不改的單位受處最高5萬元罰款,個人受處最高1萬元罰款,確保有價值的老房子、老街區不被誤拆毀。
如何定期掌握保護對象的保護狀況?《條例》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定期評估要求,明確市、縣要對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狀況開展評估,省要定期對市縣保護管理情況開展評估。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狀況定期開展評估;地級以上市、縣級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的保護狀況定期開展評估,建立從評估中發現問題、反饋整改的常態化制度。
如何做好保護對象的常態化保護?《條例》規定市、縣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執法檢查工作機制。規定地級以上市、縣級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保護的巡查管理工作機制,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保護與管理工作中的隱患。
統籌保護與民生改善
為解決廣東省大量僑房因所有權不明確、無法與產權人取得聯系等原因無法維護修繕的現實問題,《條例》規定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所有權不明確等特定情況下,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可以按照規定代為辦理維護和修繕的審批手續,為傳統建筑的修繕、保護、利用提供了路徑。
原住民與其居住的名城名鎮名村等物質載體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留下原住民,才是真正留住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之根。在城鄉建設中,既要讓原住民“留下來”,也要讓他們“留得住”,《條例》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的活態傳承利用應當尊重原住居民的意愿,不得強制性搬遷居民。同時鼓勵原住居民在原址居住從事與當地特色產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鼓勵和支持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其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保護利用和運營管理,開展歷史文化資源的傳承和利用。
為滿足居民對房屋改建翻建的需求,《條例》規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范圍內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復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需要,難以符合現行建設標準和規范的,在保持原有建筑基底,不改變四至關系,且不減少相鄰建筑原有建筑間距的前提下,經專家論證后,可以依法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為老房子改建翻建提供出路,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方面,《條例》規定政府要補齊保護對象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改善人居環境。規定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可以在確保建筑安全、保持原有外觀風貌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通過添加、更新和完善相關設備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推動歷史文化和現代生產生活融合。
在歷史建筑保護資金籌措方面,除了產權人應當投入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為居民日常維護和修繕提供資金支持。
賦能遺產保護利用
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對于提升文化旅游產業影響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價值,在推進“百千萬工程”、促進鄉村振興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在做好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的基礎上,充分活化利用好廣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資源,更好促進文化與經濟的協調發展,是全力推動廣東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條例》平衡保護與發展、保護與利用、保護與民生、整體保護與單體保護的關系,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單設傳承利用章節,分類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的保護利用工作要求。
在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利用方面,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歷史文化資源發展特色產業,推動適度開展文化旅游以及與傳統文化保護傳承相協調的傳統工藝、傳統技藝加工制作等經營活動。
在街區地段保護利用方面,《條例》鼓勵配套建設或者利用既有建筑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扶持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培育文化創意等產業,引導產業業態升級。
在歷史建筑保護利用方面,《條例》規定國有歷史建筑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合理利用,所獲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歷史建筑的保護修繕、日常維護以及改善周邊公共環境等公共服務用途。同時鼓勵延續歷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歷史建筑開設博物館、方志館、傳統工藝作坊等以及開展文化旅游、研學考察等活動。
遺產的保護利用離不開社會多方合力,依托廣東充沛的市場活力,《條例》鼓勵社會力量以捐助、捐贈、設立基金會、成立公益性社會團體、開展志愿服務、提供技術服務、直接投資等方式參與保護傳承工作,凝聚名城保護合力。要求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鼓勵和支持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開辦保護宣傳欄目,制作相關普及節目,播放相關公益性廣告,營造多方參與歷史文化保護的社會氛圍。
遺產的保護利用還離不開專業的技術支撐團隊和數字化的管理手段。《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家庫、歷史建筑修繕設計和施工企業名錄并動態更新,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的保護與利用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服務;依托全省歷史文化資源信息監管平臺,建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保護利用資源數據庫,促進全省信息互動和數據共享,提升動態監測管理水平,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為推動廣東文化強省建設提供有力支撐。